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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界似乎過於厚待王姓企業家一家人的刑期,減之又減
不是鬼    於 2014/12/14 18:52 發表   人氣指數 : 2116
轉貼法治時報152期
不只監所 院檢也淪陷?
王令麟一家人 刑期裁定
院檢聯手 搞鬼放水
 王令麟坐牢期間收買監所官員而享超級特權,所到之處,獄政官員操守風紀為之崩盤。事實上,王令麟這份威力不只展現在監所,根據司法院網站公布的王令麟一家人之「應執行刑裁定書」仔細來追蹤,也是充滿令人懷疑院檢操守風紀的問題!
 王令麟坐牢期間收買監所官員,享有超級特權,北監為他量身開辦「多媒體電腦創作班」,把電腦教室當成「總裁辦公室」;甚至,晚點名時王令麟鬧房,結果沒被處分、反而是主管被調走,王令麟所到之處,獄政官員之操守風紀為之崩盤。
 事實上,王令麟這份威力不只展現在監所,根據司法院網站上「公布」的王令麟一家人之「應執行刑裁定書」仔細來追蹤,也是充滿令人懷疑院檢操守風紀的問題!
 以網站內容來檢視王家一家「罪犯」的執行刑「裁定」,行家分析,其中至少有七大詭異之疑點。
 這些現象正是馬政府執政之後,司法判決中最常見的,所謂:「內中有鬼」!以往,最被詬病的司法判決多屬「烏龍判決」,馬執政之後,則改變成「有鬼判決」當道。
 王令麟一家人「應執行刑」裁定書,「內中有鬼」的疑點分別是:
一,分案有鬼─整個家族,全部集中同一庭;
二,裁定刑期有鬼─通通享有特別優惠;
三,結案日期有鬼─整個家族全部都在「同一天」下裁定;
四,聲請時就有鬼─竟然都還有辯護人;
五,裁定時程有鬼─不尋常的耗費時間;
六,裁定格式有鬼─故意用docx檔;
七,裁定書背後人事─引發諸多聯想。
 王令麟一家人聯手掏空上市公司的共犯集團,分別有王令麟、王令台、王令一、王令楣、王令僑、王金章及李政家等人,這些被告主要都是犯下「違反證交法、背信、偽造文書、商業會計法」等罪;依法律規定,不論被告分別犯下多少罪,要入監執行時還要重新做出裁定,將被告所有罪名全部重新統計一次,再訂出「最重之刑以上、各刑加總以下」的「應執行刑」。
 力霸集團掏空案,於2007年爆發,檢方展開偵辦之後,據蘋果日報報導,總共起訴了107人,具體求刑總計多達474年;到了去年八月十五日,王家子女的案子紛紛在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後,據媒體(自由時報)統計,王家五名子女之確定罪刑,加總長達71年之多(其實不只,單單王令一就被判97年11月)。
 但,案子進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「應執行刑」之後,全部刑期「縮水再縮水」,「打折再打折」,王家五名子女之真正「應執行刑」的「刑期加總」之後,只剩下28年3個月。
 同時,這28年多的「應執行刑」,只是名稱叫做「應執行刑」,只要服刑滿一年之後,就還可以享有「假釋」優惠。
 因此,王家五個子女也不可能真正服刑28年多。
 28年多的刑期,分別由「五個」被告去服刑,扣一扣減一減,不用多久就可以全部取得自由。因此,雖然王又曾率領一家五個子女「集體聯手」掏空多家上市公司資產數百億元,但依照假釋規定,王家每個兄弟姐妹大約服刑一年半到五半年,就全部可以出獄。
 概略估算,王又曾五名子名的服刑總年數,應該不會超過十五年,以判刑總數一百多年來的刑期來換算,王家子女等於是「打一折」在服刑!
 其中,最令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,除了王令僑是「不在同一庭」被訂出「應執行刑」,而稍微多出最長刑期「六個月」外,其餘被告幾乎都是「意思意思」,只比最長刑期多出「兩個月」。
 王家集團犯罪能全部「輕刑脫身」主要出在「高院的裁定書」上,從檢察官聲請裁定開始,然後再到分案,以及分案之後的法官裁定,處處都有令人不解的疑點,這些疑點全部集合之後,就是王家特權享受之開花結果。
一,怎麼那麼巧?都在同一庭
 王令麟兄弟姐妹的應執行刑,根據司法院網路公布的「裁定書」記載,第一個最令人不解的就是:
 為什麼那麼巧?
 王家兄弟姐妹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的「受刑人」多達「七人」,卻全部集中在同一個法庭?
 這種訂執行刑的案子,沒有「併案」的問題,提出聲請的時候是「七個人」,就是「七個案件」在「分案」。
 再說,這種聲字案通通是電腦分案,電腦作業也不太可能集中「分案」到某一個特定法官手上。但就是這麼巧,王家的所有受刑人,竟七個「雜件」全部落在「庭長陳晴教,受命郭惠玲法官」手上!
 就高院刑案法官的認知,這種機率比中樂透還低,因為七個雜件要全部分到同一庭的同一位法官手上,簡直是不可能的事!
 刑庭法官分析,這種案子是以「受刑人」為主體在分案,沒有「併案不併案」的問題,每一個受刑人的應執行刑都不可能一樣,且還牽涉到指揮書的作業,因此,是每一個受刑人單獨一個聲請作業,一個聲請就是一個分案,一個分案就是一個獨立裁定;要將「同一個犯罪家族」的「七個人」之「七個案子」,在同一個月內全部集中分給「同一位」法官,以高院的電腦作業分案,根本不可能,除非,有人改成「指定分案」或「其他分案」方式。
二,力霸百貨週年慶 家族團購刑期優惠
 力霸集體的被告,在訂應執行刑時,受到非常好的折扣待遇。
 以王令麟而言,他的罪行一共有3個,分別是:業務登載不實7個月、證交法3年8個月、商業會計法9個月,應執行3年10月,也就比最重的3年8個月多兩個月而已。也就是說,王令麟另外兩罪就打了「1.1」折,應該算是賺很多。
 王令楣可就賺更多了,王令楣總共被判12個罪,其中證交法有六個,五個是3年有期徒刑,一個是3年6個月,另外偽造文書四個,每個都是3個月,還有背信兩個,一個是兩年,一個是四個月,全部加總起來應該是21年10個月,結果,力霸百貨週年慶大打折,應執行刑只訂3年8個月,如果扣掉最重的一罪(3年6個月),其餘的18年4個月,全部用「兩個月的刑期」就可一筆勾銷,等於是坐1天牢就能抵110天的刑期!
 王家力霸集團的掏空案,最後服刑時,法官是用這麼優惠的打折方式,這裡面都沒有人在搞鬼,可能嗎?
 除了王令麟、王令楣外,王令一的「應執行刑」則是王家最重的一位。因他本身的罪刑特別多,單單「證交法」就犯了「25個」罪,除了一個判3年兩個月外,其餘都判3年,這些加總就有75年2月了;另外,他還有一個保險法的罪判7年2月,還有7個背信罪(3個2年、3年、3年2月各一,以及1年8月、9月各一,加總是14年10個月),以及一個會計法的9個月。
 因此,王令一的全部罪刑加總,共有97年11月。裁定應執行刑時,王令一被判11年6月,法官的計算方式,大概可以推算就是「保險法的7年2月」,加上證交法最重的一個(3年2月),以及商業會計法的9月,三者相加(11年1月)之後,再湊成整數,所以是11年6月。
 也就是說,王令一犯的所有罪名,通通恢復「舊制」,全部都以「連續犯」來看待,都是「單一罪名不加價」作為「執行計算」單位,而且,還沒有加重二分之一。
 王令僑部分,雖然也落在同一庭法官手上,不過,他是唯一一件被駁回的案子,因為,王令僑的案子在最高法院的時候就已經訂有「應執行刑」5年6個月,王令僑的罪名不多,一個銀行法(5年),一個背信(4月)兩個偽造文書(9月、7月)。
 最高的「確定裁定」與一般行情比較接近,就是5年之外,另外18個月取其三分之一,即6個月,合計5年6月。
 王令台的部分,罪名不多,只有三項,一個商業會計法(3年8月),一個背信(2年),一個業務登載不實(9月),法官裁定執行3年9月,也就是最重的商業會計法3年8月,再意思意思一下,多加一個月。
 至於,背信的2年就全部「免關相送」了。
 王家子女受到的優惠,同案共犯也是一樣,比照家族親人處理。
 王金章,犯有兩個證交法(各4年),兩個背信(各2年),法官裁定執行4年2月,算是相當優惠;王家行刑的裁定,幾乎都是一個公式,最重之刑意思一下加上兩個月,所以,王金章的部分剛好就是最重的證交法4年,加上兩個月,其餘不算。
 還有一個李政家,也是如此。
 李政家,犯下18個證交法,一個重判5年,其餘17個,一個3年2月,剩下都是3年,單是違反證交法的部分,加總就有56年2月,另外還有一個背信2年,一個銀行法9月,全部加總至少58年11月。最後,法官裁定5年6月,也是一樣,比照王家兄弟處理,只執行一個最重的罪名,其餘的罪名意思意思執行一下。
三,限時搶裁有優惠 年底進場才有效?
 王家子女及其共犯,在裁定應執行刑時,引起檢調人士注意,發現不尋常的現象,其中,最令檢調人士不解的是,為何要將所有王家的案子全趕在同一天,而且,是年底的最後一天(102年的12月31日),全部一起裁定?
 法界人士想不懂,「聲字案」的裁定,又不是像百貨公司的週年慶有打折時限,時限一過,就沒有優惠。
 為什麼這麼多人的裁定,要通通趕在同一天?
 有人認為,可能是想利用過年期間,媒體記者都想著要休假,比較不會注意到這種案子;只要媒體不注意,外界就不會知道了。還有一種看法,103年1月院長人事異動,年底裁定較放心。
 有的則是認為,法官的行為模式已經固定了,遇到年底或是月底,就會習慣性的將案子趕出來,所以,這純粹是法官的習慣性行為,沒有什麼特殊含意,不用大驚小怪。
 持這種看法的人士強調,年底限時搶裁定,不是本案的重點,本案的重點應該是「分案」出問題,那才是真正的重點,不要模糊了重點。
四,案件由檢座聲請 卻跑出律師掛名
 力霸家族的所有被告提出聲請裁定「應執行刑」時,還有一個地方也和往常案例不太相同而有詭異之處,就是他們的案子,竟然都還有律師擔任「辯護人」!
 這種情形確實和一般聲請不太相同。
 因為這種「應執行刑」的裁定,多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,很多時候連受刑人自己本人都不知道,為何力霸家族的被告不但知道,還有律師署名?
 這一點也是很費猜疑,同時,也有法官指出,受刑人的應執行刑之裁定,根本沒有辯護問題,用辯護人也是不太對的,頂多,也只是代理人而已。
 不過,這些掛名的律師之中,有一位律師的名字特別引起檢調人士的好奇和注意,就是「范清銘律師」,他原本曾在司法院的刑事廳當過科長,和司法院的廳長、副廳長有同事之誼,也可能很熟知刑事裁定的作業甚至分案流程,所以,才會特別讓他掛名提出擔任「辯護人」。
五,行刑裁定靠算術 案件耗時沒道理
 法官在裁定聲請「應執行刑」之案件時,一般都是會在一、兩天之內就做出裁定,因為這種案子根本不太費心思,只要「減刑」和「各刑之加總」算術沒有錯,沒有法官會將這種案子留在手上超過三天以上的。
 有趣的是,力霸家族掏空案受刑人的裁定,法官放在手上不只超過三天,甚至,有超過一兩個星期以上的。
 了解裁定作業的法界人士對此表示不解,因為在他們的經驗中,他們很難想像,這種案子有什麼道理要放那麼久?
 力霸家族的執行刑裁定,確實有很多異於常情之處;不必有律師,他們卻有律師;不必花太多時間去衡量,法官卻花很多時間去衡量;明明可以很快就裁定,為何遇到力霸家族就擱著費思量;還有,明明不必一次同時裁,卻又故意一次同時裁。諸多啟人疑竇的作法,總是容易引起注意。
 法界資深人士笑稱,不費腦筋的案子,放得愈久,愈容易出事。
 此外,還有一位資深司法官員也指出,力霸家族的受刑人裁定書,確定有異於常人之處者,就是它的內容寫得特別多,尤其是,王令麟的部分還引用了大法官解釋,這種裁定內容,一般法官是不會引用到這麼有學問的「出處」或「註腳」。
 有法官持肯定看法,認為法官不管是寫「制式裁定」或「非制式判決」,只要願意花心血,多著墨根據或法理,就都是好事,不應該去質疑。就算要質疑,可就出處或法理去質疑。
 不過,也有法官不以為然,認為「應執行刑」的裁定重點,就是「刑期」之「妥適」與否,不宜過輕或過重,雖然這沒有一定標準,但總有一些通常慣例可以參考。何況,現行體制下,絕大多數的裁定,檢察官不會抗告,受刑人的抗告,如果沒有計算錯誤的話,幾乎都是「一槌定音」,少有抗告成功的案例,因此,裁定書寫了一大堆理由和法條,根本是故意做作、移轉焦點。
六,裁定格式有花樣 採docx檔較麻煩
 法院的作業格式,常常採用一些很不便民的方式,例如,外界慣用的電腦程式,司法判決就一定要搞個空出五到七字,所以,只要下載司法判決的文字檔,一定還要花費一番功夫一一刪除司法判決與外界不同的空格。
 一樣的情形,在力霸家族的應執行刑之裁定網頁上,也有特別不方便的地方,就是力霸受刑人裁定書的「附件」,不同於別的案件,一般執行刑裁定多是直接將附件貼在裁定書後面,方便查閱者一查就可看到全部內容。
 但是,力霸家族犯罪集團的裁定書,全部都另以docx檔案來處理。
 這種電腦程式的不同,會造成查閱者的兩道困難,第一,如果電腦程式是「舊版本」,就會無法打開那個檔案,等於多了一道障礙手續,讓它更不易被查閱;第二,如果像以往一樣附在「本文」,查閱者可以很方便地直接閱讀,只要讀完全文就會一目了然。但,多加一道開啟新檔的動作,就有可能一個不注意或根本沒有注意到另外有附檔,因此疏忽了「另有文章」之處。
 這種細微的小動作,在力霸家族的裁定書中,也就格外引人注意了。
七,裁定書背後人事 引發諸多聯想
 能夠將受刑人的執行裁定全部集中在一個法官手上,這種作業方式,法界人士多數持「不可思議」的看法。
 因此,不少法官私下認為,郭惠玲法官只是「上帝的選民(the chosen one)」,並不是她那麼喜歡裁定這種案子,也不是她主動「去找」案子到手上來的,她只是被選中的「子民」。
 還有說法指出,原本擔任分案工作的「行政」人員,在102年的12月31日之後紛紛調整工作,不再繼續待在原工作,因此,有人懷疑這些人是承受壓力,不想留在原地。
 這種說法也有人不同意,認為每年年底之後總有人事調整,不用太過以有色眼鏡看待「分案」業務。
 總之,王令麟家族確實有過人之處,他們家族走過的地方,操守風紀都會颳起一陣旋風,不論是在監所,或是法院。這種能耐並不是每個人都有。
 回應
(共有 4 篇回應,其中 0 篇已由板主註銷或刪除)
購物台也是如此   在 2014/12/14 22:51 回應 :
東森家族有夠酷!
購物台不都是超級折扣在提供優惠嗎?!
show tim   在 2014/12/16 00:18 回應 :
天下便宜被這一家佔盡,
奇蹟顯靈,
不可能吧!
特偵組沈寂已久,
該是表現時候到了!
見笑   在 2014/12/16 07:32 回應 :
來自法治時報152期
辛苦半天 輸給裁定
 原來 人情在這裡
 司法官員,不論起訴的檢察官或是承審的法官,只要遇到大案子,就很棘手且辛苦,要付出的辦案體力、心力,往往是一般案件的好幾倍。
 以力霸案件來講,單單起訴被告就多達一百多人,不管是起訴書或判決書,寫起來總是落落長。有官員就打趣,這種案子的書類,像在寫天龍八部的武俠小說,人物多、情節複雜,辦這種案子的唯一收獲,就是辦案功力多少會得到成長。
 不過,當法官聽到,力霸犯罪集團「應執行刑」之裁定全數落在同一人手上,且多數「裁定」都是採用「最長刑度」外加「兩個月」為裁定之原則時,他們才恍然大悟,原來辛苦半天寫了幾十萬、甚至是幾百萬字的判決,抵不上人家薄薄的一紙裁定書的「人情」。
 內行人士指出,「應執行刑」的裁定,對「一罪一罰」的受刑人而言,運氣好壞差很大。
 運氣好的時候,法官下的裁定,可比「連續犯」的時代還輕,「連續犯」還要加重二分之一,但「一罪一罰」並沒有這種限制,只要多出其中一罪的最長刑期即可。
 就像力霸犯罪集團的受刑人,他們幾乎都是只比最長刑期多出兩個月,這是運氣非常好,才能遇上。
 裁定書上的「這種運氣」很珍貴,因為就是「這種運氣」在決定受刑人必須待在牢裡多久,而不是起訴檢察官或判決確定的法官,在決定受刑人要在牢裡待多久。
 刑事官司的眉角在此。
數學家法官   在 2014/12/16 21:27 回應 :
以後應該規定法官要加考基本算術,
才不會讓法官有理由隨便累計刑度亂為裁定刑期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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